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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宁夏鞋类“三包”规定部分条款
 中国鞋业互联网 发布时间:2008-4-17 20:26:10 阅读:4072次
 

    ●鞋类商品自购买之日起实行“三包”期限:皮鞋三个月,胶鞋、旅游鞋两个月,合成革、塑料鞋、布鞋一个月,童鞋类半个月。

    ●“三包”期限内各类鞋因质量出现下列情况,经营者分别包修、包换、包退:断跟、掉跟、开线、掉漆、轻微开胶、坏拉链等免费修理,修理期为一周,“三包”期限内不能修复的做调换处理;“三包”期限内再次返修应视具体情况做一次性处理,按鞋价的10%至30%给予消费者适当的经济补偿或予以调换、退货;鞋底断裂、严重开胶、鞋面皮革断裂的或售出一周内发生严重掉漆、掉皮的,应予调换、退货。

    ●下列情况不实行“三包”:无购鞋“三包”卡或销售凭证;超过规定期限;已标明降价销售的“处理品”;消费者自行修理或人为损坏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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